在现实社会中,如果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为了防止其逃跑,通常会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期间,也享有正当人身权利,其肖像不能随意使用,否则可能构成侵权。那么,被拘留人员肖像权受到侵犯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跟随华律网邵阳律师在下文具体了解吧。

一、被拘留人员肖像权受到侵犯怎么办

侵犯肖像权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的影响,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具体如下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如何判断肖像权是否受到侵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8]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三、哪些情况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综上所述,小编整理有关肖像权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由于办案人员出于侦办案件的需要,合理使用被拘留人员肖像的,不构成侵权,其不要承担责任。相反,如果违反规定,造成的影响,只能要求民事赔偿。更多相关问题,华律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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