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可以提出申请。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具备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可以提出申请。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1.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授权他人代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提供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1.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使用肇庆市统一坐标系(西安1980坐标系); 2.电子数据文件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uto CAD 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 3标明拟选址位置,能真实反映拟选址用地与周围相互关系。
提交纸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备查)。如已取得的提交。
确定需要开展批前公示的案件,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公示的意见,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制作公示文件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并通过后,再按程序核发审核结果。
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备查)。公开交易、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提交。
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如已取得此项的提交。
提交纸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如已取得此项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2.受理。受理人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受理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者审核意见及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2.受理。接件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审查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审查受理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查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者审核意见及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