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重点小型水利工程; 2.已完成立项程序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 3.大中型水利工程应急除险加固; 4.省直属水利工程维修; 5.在大中型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 6.新建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 7.规模2000千瓦及以上水电站; 8.装机1000千瓦(山区500千瓦)及以上的机电排灌工程。

二、办理材料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纸质文件

原件清晰完整

如厂家报价函等

原件清晰完整 加盖公章

省市县各级造价站发布的最新文件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原件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原件清晰完整 加盖公章

原件清晰完整

清晰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按规定设计招标的项目提交。原件清晰完整。

清晰完整,与原件相符

原件清晰完整

具有通航任务项目提交。 ,清晰完整,与原件相符。

属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有影响项目的提交。

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提交。

涉及取水的项目的提交。 原件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阳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采用技术审查和审批相结合方式进行,承诺期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限。

1)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之日起8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阳山县水务局综合业务部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阳山县水务局综合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采用技术审查和审批相结合方式进行,承诺期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限。

1)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之日起8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阳山县水务局综合业务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城镇韩愈路28号,连江大道与韩愈路交汇处。阳山县综合社会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水务局(三防办)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详见电子版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六条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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