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时候,公司里面的员工可能会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可能会规定霸王条款,那么规定的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中规定霸王条款是否有效劳动者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起,胡小姐在本市一家机械公司打工。1年后,由于胡小姐工作努力,公司对她较满意,即于2003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胡小姐当时对此心存疑虑,但考虑到找份工作不容易,便在合同上签了字。

去年6月15日,胡小姐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并一直工作到7月中旬离开公司。但在工资结算时,公司克扣了当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及六七月份的工资1800元。胡小姐觉得公司的做法没有道理,几次催讨,但公司都以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胡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请求。于是,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支付工资的请求。

判决结果:

奉贤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不争的事实,胡小姐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原、被告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在辞职或被辞退的情况下,放弃被提留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该约定有失公正,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权利,属无效条款。据此,判决对原告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支付被告胡小姐2004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6月份工资1360元和7月份工资450元,合计人民币2810元。

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的建立有别于一般民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地位并不完全平等,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的优势地位。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作出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应规定。

本案中,公司与胡小姐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条款,内容显然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据此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很多时候,如果公司规定的霸王条款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那么该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局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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