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 项目四至坐标图及电子文件(含地界坐标,坐标必须为西安坐标);2.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设用地地属使用权证明;3、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应提供相应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批文,社会资金或自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提供立项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报告;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表;5.经规划审核的施工图;6.缴费清单7、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到县发改局缴交价格调节基金。
二、办理材料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用户登录网站,在线上传所需材料。
2、内部接收材料并受理审批
3、审批通过,现场领取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连山县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我局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2013年)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