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已取得拟设置无线电台(站)所涉及频率的使用许可,或具备所涉及频率使用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 (2)承诺拟设无线电站址无纠纷(大功率台站还须符合电磁辐射防护限值规定,站址规划布局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 (3)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4)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5)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要求的电磁环境; (6)承诺按无线电干扰协调原则,妥善处理与其他无线电台(站)的相互干扰; (7)需要申请呼号指配的,还需满足如下申请条件:承诺按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呼号规划管理;能够遵守呼号使用规定,并履行义务。
二、办理材料
频率批文应合法、有效。
凡申请材料中涉及到的各种表格,如:《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及各种《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均要求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www.gdradio.gd.gov.cn)”,按规范填写后再导出TXT格式的电子文档。
如为单位需要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加具个人签名
文件应合法、有效。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方式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申请,要求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jjhxxhwyh/index.html),上传申请材料,经核准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将申请表格、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的作退件处理。
2.受理
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1)审批权限在省级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出批准决定。
(2)审批权限在国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审批结果。
3.获取办理结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jjhxxhwyh/index.html)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领取地址:汕头市金园路59号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电性能要求、环境电磁波测试等方式),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不得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方式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申请,要求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jjhxxhwyh/index.html),上传申请材料,经核准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将申请表格、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的作退件处理。
2.受理
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1)审批权限在省级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出批准决定。
(2)审批权限在国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审批结果。
3.获取办理结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jjhxxhwyh/index.html)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领取地址:汕头市金园路59号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电性能要求、环境电磁波测试等方式),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不得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二)符合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五)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六)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使用广播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 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市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 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设置、使用该无线电台(站);需要继续设置、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
第九条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执照核发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执照核发机构应当注销无线电台执照,持照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其无线电台(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