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2)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 3)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网上下载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网址(http://wsbs.jiangmen.gov.cn)
(二)点击在线申办填报申请材料
(三)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四)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江门市农业局
(五)网上办结并到门市蓬江区企业法人邑门式服务中心现场领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江门市蓬江区企业法人邑门式服务中心(地址:江门市篁庄大道西10号1幢(即火炬科技创业园1号楼))递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在网上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可以补正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本次申请暂停。申请人网上补充材料后,恢复申请,办理机关重新受理。
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办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中如有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的,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4.决定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的。
5.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被审批人获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后,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获得审批的种子企业实施监督抽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篁庄大道西10号1幢(即火炬科技创业园1号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
(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植检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
(三)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条 广东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主管全省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