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依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附件21第九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非公路标志设施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GB5768规定为交通公路标志以外的店名、宣传、告示、指路、标识等,并以牌架、灯箱、立体模型等载体形式设置的设施。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禁止设置与路政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其他非公路标志。 3)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 4)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5)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6)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 7)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 8)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 9)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已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10)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1)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二、办理材料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公民的才提交。
如没有营业执照,可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
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人为法人才需要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
复印件。
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紫金分厅”( http://wsbs.zijin.gov.cn/portal/index.action)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校验,1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网上申报。预受理后,申请人通过自行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接收纸质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人员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4.文书人员根据决定制作结果文书(证书),1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办理信息并送达文书。申请人根据短息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结果,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
4.送达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批准文书(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紫金县沿江路62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紫金县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 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