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审批条件如下: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办理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如异地商会提交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成立的函;校友会提交母校同意成立的函。
申请书应由筹备组成员签名。内容应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名称;申请登记的理由;成立的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等。
内容包括筹备期开展的工作情况等。
收原件
收原件
可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要求不少于三万元的注册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收原件
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需要提交,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详细载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会议有关事项
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收原件
写明捐赠金额,作为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资金为合法财产。
会费标准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收原件
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三分之一,监事不能担任理事。
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名册应附上会员入会回执。
申请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时需要提交。应包括以下内容:同意担任该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申请成立;要求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fs.gdnpo.gov.cn/),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申请人根据电话或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后到禅城区社会组织管理科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带申请资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2.审核:窗口人员审核资料,资料无误,发放结果物。
3.领取:申请人领取结果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禅城区朝安北路23号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1993年)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团体登记,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在登记申请书中如实填报以下内容: (一)社团名称; (二)宗旨、任务; (三)会址或办公地址; (四)活动区域和业务范围; (五)参加单位和人员数目; (六)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七)组织机构概况; (八)经费来源和经济状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