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方可申请: (一)符合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需要的布局和总体规划;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初级、中级职称以上技术各2至4人); (五)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 (六)有安装、调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 (七)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八)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信宜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公共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审核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公共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审核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信宜市迎宾大道玉都公园西侧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信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05年)

全文条款 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用户出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发的购买证明,向用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所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从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该企业所持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签订的设施采购合同等文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

(四)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四)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场所证明。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八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终止服务,应当在终止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善后服务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执行。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质量,遵循牢固稳定、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于维护的原则;

(二)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装施工及维修所涉及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列入国家公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名录,并通过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安全检验审核;

(三)应当按照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向用户完整提供可供其选择申请接收的卫星节目名单,所代理、授权用户收视的卫星节目来源和内容应当合法,确保用户收视节目质量,维护卫星节目方和收视方的合法权益;

(四)施工完毕后,应当先报请用户审批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实施检验并加贴合格标志,方可为用户开通使用;

(五)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

(六)建立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用户报装手续、许可证、购买证明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