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专人负责; 2)预防设施完善; 3)三级风以下天气。

二、办理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完整、准确

资料合法、有效。

内容包括炼山原因、地点、时间、面积、防火线开设长度、宽度等

与该申请使用地块一致的林权证。 无林权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合同内容所包含地点与申请事项相符合。

内容真实,来源合法。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高新区、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网页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自行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自行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五条 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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