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自己的名称、住所; 2、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3、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二、办理材料

三人的,复印件

要专家评定

经专家认定

原件

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批;

4、领取登记;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发起申请业务,申请人准备材料向所在地市司法局发起申请业务;

2、受理,所在地市司法局经办人对所接收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市司法局公律科科长审核,分管科室领导对经办人初审意见核审,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

4、市司法局主管副局长审核,分管领导对科室负责人意见核审,形成市司法局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

5、省司法厅经办人提出审批意见,对市司法局报送的材料提出审批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6、省司法厅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并形成省司法厅审批意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新香洲梅华西路96号市司法局大楼9楼904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2017年)

第二条 二、受理本行政区划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负责报核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检查核实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单位的身份、资信情况,办公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等情况,并在申请材料清单上提出检查核实意见。同时,负责对收集全部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是否同意其设立的初步审核意见后一并转送省厅审核。

各市应对基本符合设立条件的,可以地级市司法局的名义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上报省厅,由省厅审核后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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