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 2)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 3)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5)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6)已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建设档案竣工核验 7)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 8)已完成配套工程

二、办理材料

适用于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

适用于企业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规划特别要求的则提供。

一式四套装订成册。

规划条件要求提供效果图的项目。

备注: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主要附图(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包括变更前、后的相关图纸)。

加盖工程造价单位印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章.本级财政投资项目不需要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1.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接件受理人员应先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后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规定格式。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接件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格式的,接件受理人予以受理,出具《预收件回执》或《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接件受理人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须公示、听证等特殊审查的,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公示、听证(公示、听证时间另行计算),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市政道桥管线工程)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接件受理人员应先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后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规定格式。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接件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格式的,接件受理人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接件受理人一次性告知或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须公示、听证等特殊审查的,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公示、听证,作出审查结论(公示、听证时间另行计算);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7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