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办理/可提出申请: (1)本辖区内的管理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的单位或个人; (2)农业植物检疫分工范围:粮、油、棉、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草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药材、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情的产品。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申请人到汕尾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窗口审查人员将材料送至汕尾市农业局植保科进行审查,受理科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特殊审查如需进行现场勘验、疫情鉴定、疫情处理的视情况不定,在收到检疫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意见,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向窗口提出对申请事项作不予通过处理的说明理由,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4.办理结果。许可结果将由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汕尾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窗口审查人员将材料送至汕尾市农业局植保科进行审查,受理科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特殊审查如需进行现场勘验、疫情鉴定、疫情处理的视情况不定,在收到检疫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意见,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向窗口提出对申请事项作不予通过处理的说明理由,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4.办理结果。许可结果将由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2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条 农业植物检疫:粮、油、棉、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草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药材、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情的产品。

林业植物检疫: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木本药材、木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核桃、板栗等干果,木材、竹材和其他林产品。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分工范围分别制定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发生交叉检疫的,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

(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植检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

(三)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2016年)

第一条 现将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附件

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业部门

1、国内植物检疫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

第四条第三款 第四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l、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

第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条 广东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主管全省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

第十九条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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