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中第2至5项达到任意一项均可),予以办理: 1) 已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2)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3)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5)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提供原件 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 2) 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 2) 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通过窗口提交,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 2) 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 2) 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通过窗口提交,需提供原件
通过窗口提交,需提供原件
通过窗口提交,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窗口提交,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 2) 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记信息: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登记信息;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站上找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终止审批事项,提出终止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至受理窗口后,窗口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
4.审批: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批;
5.领取结果: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批文,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6.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终止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
3.审批: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批;
4.领取结果: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批文,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5.办结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95-96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教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全文 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予以公布。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每年应当依法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的开支。
负有债务的民办学校,应当将年度办学结余首先用于偿还债务。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
(二)有办学结余但未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同意或者没有办学结余给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奖励的;
(三)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