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是满足所列出的全部申请条件才可申请: 1、必须有负责人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有关禁止性规定; 2、必须由其负责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 3、公民在居住地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本处所称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二、办理材料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版),由经办人员进行查验后,原件退回申请人,复印件由经办部门留存;除申请人外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的其他人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版),由办理人员与《集会游行示威登记表》上登记的人员信息逐一核对后留存。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项目不纳入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确定负责人并于集会游行示威5日前亲自提出书面申请----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查、决定----公安机关于集会游行示威2日前送达决定文书----负责人签收----不服决定内容,可于收到决定书3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详细流程见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路9号627室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湛江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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