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设置平面交叉道口,交叉道口的岔数、交叉角、间距、视距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的规定。 3.在路线交叉处,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有关的公路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道口标志、示警桩和标线。 4.施工、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申请书应以申请材料中上传的“空白申请表”为准。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提供施工方案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所附图纸按相关出图标准打印(或晒图),并加盖出图单位出图印章。
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鼎湖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勘察,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区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网上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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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勘察,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窗口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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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金花路1号肇庆新区·鼎湖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鼎湖区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二十一条 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修正)》(1998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