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已通过审批; (2)工程项目已批复立项; (3)工程项目有完整的初步设计资料及图纸; (4)项目所在镇(街道)水利部门已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出具意见。

二、办理材料

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通过窗口提交,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须出示原件核对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涉及取水的项目的提交。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提交。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属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有影响项目的提交。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具有通航任务项目提交。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按规定设计招标的项目提交。 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

原件。

如厂家报价函等。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如有本项投资需提供原件。

如有本项投资需提供原件。

新建及扩建大、中型工程和征地移民安置投资大于200万元的除险加固工程提供。原件。

按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潮阳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水务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第五十条,汕头市潮阳区水务局将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汕头市潮阳区水务局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 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第五十条,汕头市潮阳区水务局将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汕头市潮阳区水务局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印发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2011年)

三、保障措施(二)加快前期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与各任务县(市、区)签订工作责任书,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协作机制。工程项目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负责督促落实,省组织检查和考核。省建立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出台资金筹集办法,组建工程管理实体。

(二)加快前期工作。

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审批。纳入规划内的项目,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其中日供水规模千吨以上的,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级财政、水务部门审批;日供水规模千吨以下的,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级财政、水务(水利)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172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关于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建设方案 审批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关于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建设方案

审批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已于2012年7月11日发布,其中明确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为加强指导,切实做好该项审批下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承接范围、主体和时间

(一)承接范围

在韩江南北堤、中顺大围、佛山大堤、樵桑联围、江新联围、景丰联围、东莞大堤、汕头大堤、梅州大堤、惠州大堤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缆线或其他工程设施。

(二)承接主体

由十大堤围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受理并审批。如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顺德区政府决定由其他部门承接的,从其规定。

(三)承接时间

自2012年7月17日起,由各承接主体直接受理以上审批事项,我厅不再受理。

二、严格把关,确保审批下放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审批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包括聘请专家等),并抓紧做好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审查等业务培训工作,以确保审批工作有序进行。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各地在审批建设方案时,应当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安全。工程建设方案必须进行一定的安全影响评价,评价报告根据堤防等级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对可能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稳定的建设项目,还应进行工程施工期及运行期的渗透稳定、结构安全、抗滑稳定安全复核等计算。

(三)抓紧建立健全有关审批和监管制度,确保审批质量和审批效率。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地及时修订审批目录和办事指南,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有关决定精神,上述事项审批权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进一步下放至县级。

(三)省将适时开展对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水利厅

2013年1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3年1月23日印发

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1992年)

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全文) 水利、水电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1991)504号文印发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工程设计①(注①:水利、水电行业工程设计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范围主要包括:

水利行业

(1)流域或区域综合利用规划,防洪,治涝、灌溉、供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

(2)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及水库工程;

(3)堤防及河道整治工程:

(4)灌溉及排涝工程;

(5)引、调、供水工程

(6)水土保持工程;

(7)其他水工程。

以及上述工程的配套工程的设计,主要有:通航、过木、过鱼等过坝或交叉建筑物的设计,水电站等设计及水库淹没迁移城镇规划。

水电行业

(1)河流规划、规划选点、水电开发规划;

(2)水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潮汐电站)设计;

(3)以发电为主的综合利用枢纽工程设计;

以及上述工程的配套工程的设计,主要有通航、过木、过鱼等过坝或交叉建筑物设计。

(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格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具有10年以上水利或水电工程设计资历(重新恢复的设计单位资历按原成立时间计算)。社会信誉好。独立承担过至少两项大型水利或水电工程①(注①:大、中小型工程规模与表三、表四承担工程设计规模相对应。)设计任务,并已开工或建成投产,开工项目设计质量优秀,投产项目经运行考验,安全可靠,达到设计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效益显著。

2.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大型水利或水电工程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并配备有相应的科研和地质人员,能独立承担难度大的规划和工程设计,有完成国内先进水平的设计和研究开发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详见表一、表二。

3.技术水平:具有本行业的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设计水平为国内先进,是水利或水电行业中的骨干设计院。在近十年内至少有一项工程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或至少获得二项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参加过国家和部门、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

4.技术装备:达到国家规定Ⅰ级设计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现阶段的考核标准。

5.管理水平: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取得合格证书。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以质量为主体目标管理有实效。

(二)乙级:

1.资历:社会信誉好。独立承担过至少两项中型水利或水电工程设计任务,并已开工或建成投产,开工项目设计质量好,投产项目经运行考验,安全可靠,达到设计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效益较好。

2.技术力量: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备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中型水利或水电工程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能独立承担完整的规划和工程设计任务,有完成国内较先进水平的设计和较好地解决工程中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技术力量详见表一、表二。

3.技术水平:有相应的技术特长,能够利用国内外水利或水电行业的软件,设计成果比较先进,是水利或水电行业中的主要设计院。近十年内至少有一项工程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或至少获得二项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4.技术装备:达到国家规定Ⅰ级设计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现阶段的考核标准。

5.管理水平: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经达标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有严格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以质量为主体的目标管理有实效。

(三)丙级:

1.资历:独立承担过至少两项小型水利或水电工程设计任务,并已开工或建成投产,开工项目设计质量良好,投产项目运行良好,安全可靠,基本达到设计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

2.技术力量:有一定技术力量,专业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小型水利或水电工程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详见表一、表二。

3.技术水平:有相应技术特长,设计成果在同类工程中比较先进。

4.技术装备:有与承担任务相应的技术装备。

5.管理水平:有较严格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四)丁级:

1.资历:独立承担过小型水利或水电工程设计任务或本行业的零星单项工程的设计任务,至少有两项已建成投产,经运行考验,安全可靠,设计质量满足要求。

2.技术力量:有一定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齐全,人员配备合理,主要专业配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过工程设计实践的技术人员。

技术力量详见表一、表二。

3.技术水平: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设计成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技术装备:有与承担任务相应的技术装备。

5.管理水平:有较严格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三、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范围

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范围见表三、表四。

四、附则

1.本标准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执行。

2.本标准由水利部、能源部负责解释。

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资格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1991]504号文印发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结合水利水电行业勘察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①(注①: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包括:

(1)河流流域或区域综合利用规划、水电开发规划选点、防洪、治涝、灌溉、供水等专业规划的工程勘察;

(2)综合利用枢纽及水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潮汐电站)工程勘察(包括水库、坝址、引水和泄水系统、发电厂以及通航建筑物等地区的工程勘察及天然建筑材料勘察);

(3)引水、调水、供水工程的线路及相应建筑物的工程勘察;

(4)堤防、河道整治、灌溉及排涝等工程的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勘察;

(5)上述工程的配套工程的工程勘察;

(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资格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具有8年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资历(重新恢复的勘测单位资历按原成立时间计算)。独立承担过至少两项大型水利或水电工程①(注①:大、中、小型工程规模与附表中承担工程勘察规模相对应。)勘察任务,并已开工或建成投产,开工项目勘察资料经验证符合实际,成果质量优秀;投产项目经运行考验,安全可靠,提供参数合理,评价结论正确,经济效益显著。

2.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能同时承担两项大型水利或水电工程勘察任务;能独立完成复杂地质条件的全面勘察任务;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勘察新技术的能力。是水利或水电行业骨干勘察单位。

配备工程勘察技术人员70人以上,担任过已实施大型水利或水电工程勘察任务的技术骨干②(注②:技术骨干是指专业技术队长、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本专业1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约11~14人,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约占30%。

3.技术水平:具有本行业技术专长及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能力。在近10年内至少有一项工程勘察获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奖或至少有两项获国家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

各专业业务能力要求如下:

工程地质:具有多种现代化勘探手段,能解决难度较大的工程地质问题;

钻探:在各种不同地质条件下采用不同的钻进方法进行钻探;

物探:能进行陆地或水上、地下的综合物探作业;

岩土测试:能承担常规或专项大型现场试验及室内全套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测量:能完成大型工程控制测量及各种比例尺陆上、水下地形测量及变形测量。

4.技术装备:具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

工程地质:配有性能先进的多种轻便简易测试仪以及摄像机。

钻探:配备各种功能钻探机械设备、钻具、取芯、取样器具及相应水文地质试验设备。

物探:具有性能较先进的工程物探仪器,如多道地震仪、声波仪、综合测井仪、电位仪以及应用物探新技术必需的软件系统和硬件接口等配套设备和检修调试所必要的电子测试设备。

岩土测试:除配备常规试验设备外,还配备各种原位监测仪器、如位移计、应力~应变仪等设施。

测量:应配备有性能先进的电磁波测距仪、精密水准仪、陆摄仪、水下回声测深仪等以及数据采集处理和成图设备。

除上述各专业设备外,还应配备计算机、CAD系统、较先进的复印机、晒图机等设施。

5.管理水平: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建立了一套有效的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以质量为主体的目标管理有实效。

(二)乙级:

1.资历:独立承担过至少两项中型水利或水电工程勘察项目,并已开工或建成投产,开工项目勘察资料经验证符合实际,成果质量良好;投产项目经运行考验,安全可靠,提供参数合理,评价结论基本正确,经济效益良好。

2.技术力量:技术力量强,专业配置齐全;能独立承担一项大型水利或水电工程或同时承担两项中型水利或水电工程勘察任务;能独立完成较复杂地质条件的勘察任务。是本行业主要勘察单位。

配备的工程勘察技术人员至少40人以上,担任过已实施的中型水利或水电工程勘察任务的技术骨干约7~10人,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约占30%。

3.技术水平:具有本行业的技术专长,能利用国内外水利或水电行业勘察专业软件。在近10年内至少有一项工程勘察获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勘察奖或至少有两项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各专业业务能力要求如下:

工程地质:用常规的勘测手段,解决一定水平的工程地质问题;

钻探:能在不同地质条件下进行不同孔径的钻探;

物探:能进行地面和地下的综合物探作业;

岩土测试:能承担常规的大型现场试验及室内全套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测量:能完成中型以上工程控制测量及各种比例尺陆上、水下地形测量及变形测量。

4.技术装备:具有基本的技术装备。

工程地质:配有部分小型轻便简易测试仪器。

钻探:配备各种常用钻探机械设备、钻具、取芯、取样器具及相应水文地质试验设备,品种齐全。

物探:配备一般常用的地震仪、声波仪、综合测井仪、电位仪以及常用的维修检测电子测试设备。

岩土测试:除配备岩土常规试验设备外、并配有一般的现场变形、强度、声波测试仪器,品种基本齐全配套。

测量:具有系列配套性能可靠的内外业测量仪器设备,一般如经纬仪、水准仪、平板仪电磁波测距仪、回声测深仪以及数据处理绘图等设备。

除上述各专业设备外,还要配备计算机、CAD系统、复印机等设施。

5.管理水平:建立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并达标验收取得合格证书。有严格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以质量为主体的目标管理有实效。

(三)丙级:

1.资历:独立承担过至少两项小型水利或水电工程勘察项目,并已开工或建成投产,开工项目勘察资料基本符合实际;投产项目经运行考验,安全可靠,成果满足设计要求,质量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2.技术力量: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人员配备合理。工程勘察技术人员25人以上,其中担任过小型水利或水电工程勘察任务的技术骨干约4~6人,具有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约占30%。

3.技术水平:能胜任丙级勘察任务。

4.技术装备:具有各专业必需的技术装备。

5.管理水平:有严格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丁级:

1.资历:独立承担过至少两项小型水利或水电工程勘察项目或本行业的零星单项工程勘察任务,至少有两项已建成投产,经运行考验,安全可靠,成果满足设计要求,质量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2.技术力量:固定技术人员中,至少有2名在近3年内担任过已实施的小型水利或水电工程勘察任务的助理工程师为技术骨干,并至少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各1~2人。

3.技术水平:能胜任丁级勘察任务。

4.技术装备:具有各专业必需的技术装备。

5.管理水平:有管理人员和相应管理制度。

三、承担工程勘察任务范围

各资格等级单位承担附表中所列相对应规模的勘察工作,需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结构及承担过相应规模的工程勘查任务,并已开工或建成投产,否则限定承担工程勘察的类别。

四、附则

1.本标准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2.本标准由水利部、能源部负责解释。

表一水利行业技术力量配备表

┌───────────┬────┬────┬──────┬─────────┐

│级别│ 甲级 │ 乙级 │丙级│丁级│

├───────────┼────┼────┼──────┼─────────┤

│ 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下 │175人│ 100人 │30人││

│限│ 以上 │ 以上 │以上│10人以上│

├───────────┼────┼────┼──────┼─────────┤

│ 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 │││││

│15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 │20 │20 │20│20│

│以上技术骨干应占工程 │││││

│技术人员的%│││││

├────┬──────┼────┼────┼──────┼─────────┤

││ 水 工│ 12人 │ 7人│3人│ 1.单位技术负责 │

││ 规 划│ 7人│ 5人│2人│人应是从事主专业 │

││ 机 电│ 6人│ 3人│1人│设计工作15年以上 │

││ 施 工│ 5人│ 2人││工程师。│

│应具有 │ 概 算│ 2人│ 1人│施工概算1人 │ 2.各主要专业配 │

│骨干人数│ 环评水库 │ 2人│ 1人│1人│备有本专业设计工 │

││ 建 筑│ 1人│ 1人││龄在10年以上的技 │

││││││术人员。│

└────┴──────┴────┴────┴──────┴─────────┘

表二水电行业技术力量配备表

┌───────────┬────┬─────┬────┬──────────┐

│级别│ 甲级 │ 乙级│ 丙级 │丁级│

├───────────┼────┼─────┼────┼──────────┤

│ 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下限│ 200人 │ 125人│ 50人 │20人以上│

│││ 以上│ 以上 ││

├───────────┼────┼─────┼────┼──────────┤

│ 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 │20 │20│20 │20│

│15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 │││││

│以上技术骨干应占工程 │││││

│技术人员的%│││││

├─────┬─────┼────┼─────┼────┼──────────┤

││ 水 工 │ 13人 │ 8人│ 3人│ 1.单位技术负责人 │

││ 规 划 │ 7人│ 5人│ 2人│应是从事主专业设计工│

│应具有│ 机 电 │ 8人│ 5人│ 1人│作15年以上工程师。 │

│骨干人数 │ 施 工 │ 6人│ 4人│ 1人│ 2.各主要专业配备 │

││ 概 算 │ 2人│ 1人│ 1人│有本专业设计工龄在 │

││ 环评水库│ 2人│ 1人│ 1人│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 建 筑 │ 2人│ 1人│││

└─────┴─────┴────┴─────┴────┴──────────┘

表三水利行业承担工程设计项目规模分级表

┌─────┬──────┬──────┬───────┬──────────┐

│类│综合利用水利│堤防及河道 │灌溉及排涝工程│引、调水工程│

│资别│枢纽及水库总│整治保护├───┬───┤(亿元)│

│ 格│库容(亿立米)│面积(万亩) │ 灌溉 │ 排涝 ││

│等│││(万亩)│(万亩)││

│级││││││

├─────┼──────┼──────┼───┼───┼──────────┤

│甲│≥5│ ≥100│ ≥50 │ ≥60 │ 跨流域或省(市、自 │

│││或重要城市、│││治区)引、调水总投资 │

│││ 工矿区│││2亿元以上│

├─────┼──────┼──────┼───┼───┼──────────┤

│乙│<5│<100│<50 │<60 │ 流域内或省(市,自 │

│││或中等城市、│││治区)内引、调水总投 │

│││ 工矿区│││资2亿元以下│

├─────┼──────┼──────┼───┼───┼──────────┤

│丙│<0.1 │<30│ <5 │ <15 │ 本地区引,调水总投│

│││或一般城镇、│││资在0.3亿元以下│

│││ 工矿区││││

├─────┼──────┼──────┼───┼───┼──────────┤

│丁│<0.01 │<5│<0.5│ <3 │ 单项工程│

└─────┴──────┴──────┴───┴───┴──────────┘

表四水电行业承担工程设计项目规模分级表

┌──────────┬────┬────┬─────┬─────┐

│资格等级│甲 │乙 │丙│丁│

├──────────┼────┼────┼─────┼─────┤

│ 装机容量(万千瓦) │ ≥25 │ <25 │ <2.5 │ <0.05 │

└──────────┴────┴────┴─────┴─────┘

表五水利、水电行业承担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分级表

┌────┬─────┬─────────────────────────────┐

│ 类│水电行业 │水利行业│

│资 别 ├─────┼─────┬──────┬───────┬────────┤

│ 格│装机容量 │综合利用水│ 堤防及│灌溉及排涝工程│ 引、调水工程 │

│ 等│(万千瓦) │利枢纽及水│ 河道整治 ├───┬───┤(亿元)│

│级││库总库容 │ 保护面积 │ 灌溉 │ 排涝 ││

│││(亿立米) │ (万亩)│(万亩)│(万亩)││

├────┼─────┼─────┼──────┼───┼───┼────────┤

│甲 │ ≥25│≥5│ ≥100│≥50 │≥60 │ 跨流域或省│

││││或重要城市、│││(市、自治区)引、│

││││ 工矿区│││调水总投资2亿│

│││││││元以上│

├────┼─────┼─────┼──────┼───┼───┼────────┤

│乙 │ <25│ <5│<100│ <50 │ <60 │ 流域内或省(市 │

││││或中等城市、│││、自治区)内引、 │

││││ 工矿区│││调水总投资2亿元 │

│││││││以下│

├────┼─────┼─────┼──────┼───┼───┼────────┤

│丙 │ <2.5│ <0.1 │<30│ <5 │ <15│ 本地区引、调水│

││││或一般城镇、│││总投资在0.3亿 │

││││ 工矿区│││元以下│

├────┼─────┼─────┼──────┼───┼───┼────────┤

│丁 │ <0.05 │ <0.01 │<5│<0.5│ <3 │ 单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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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装机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地级以上市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装机1000千瓦以上2000千瓦以下(不含2000千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小水电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建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执行。

附属水库库容达到或者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水库库容的大小,按照同等规模的水库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2年)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全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全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2008年)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办函〔2012〕158号)(2012年)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办函〔2012〕158号)(全文)

粤办函〔2012〕15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及时出台了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等一系列推动全省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文件,迅速掀起新一轮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高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涉及的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工作任务繁重,据初步统计,共有项目近17000宗,其中列入省级专项工程规划的项目达15000多宗。为解决当前水利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和项目审核、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现就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涉及项目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农田水利万宗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按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56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规划(2011-2020年)》和《广东省山区小型灌区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上述规划的项目,分别按下列审批程序执行:

(一)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

纳入《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工程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为:

1.可行性研究阶段。

(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2)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初审意见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组织项目技术审查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审查意见。项目核定的灌区灌溉面积不得超过规划所列的灌溉面积。

(3)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以省审查意见为依据,及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时核准项目招标内容。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就初步设计阶段需复核或优化的问题提出要求。

2.初步设计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估算投资,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

(二)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新建、重建、扩建项目。

纳入《广东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新建、重建、扩建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为:

1.可行性研究阶段。

(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2)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按中型项目以单宗、小型项目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打捆的方式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组织项目技术审查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审查意见。

(3)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以省审查意见为依据,及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核准项目招标内容,审批估算不得超过省核定估算,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就初步设计阶段需复核或优化的问题提出要求,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

2.初步设计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估算投资,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

(三)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技改项目。

纳入《广东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技改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具体为:

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须附送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2.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初审后,按中型项目以单宗、小型项目以市为单位打捆的方式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概算投资,作为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据。

3.省核定概算后,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及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及省补助资金安排),审批概算不得超过省核定概算,超过的须按程序重新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

(四)山区小型灌区改造项目。

纳入《广东省山区小型灌区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务部门以备审核。项目核定的灌溉面积不得超过规划中该项目所列的灌溉面积。

二、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60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广东省海堤加固达标工程规划(2011-2015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规划的项目,按下列审批程序执行:

(一)捍卫5万亩以上的海堤加固达标项目。

捍卫5万亩以上的海堤加固达标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审批。

1.可行性研究阶段。

(1)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向省水利厅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审意见。省水利厅组织项目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2)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3)省发展改革委以省水利厅的行业审查意见为基础,就项目拟安排省级补助资金问题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并及时发布项目审批前公示。

(4)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水利厅的行业审查意见和省财政厅的省级资金补助意见,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时核准项目招标内容。

2.初步设计阶段。

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向省水利厅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初审意见。省水利厅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估算投资,省级补助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数额。初步设计概算须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作为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据。

(二)捍卫1万亩─5万亩的海堤加固达标项目。

捍卫1万亩─5万亩的海堤加固达标工程项目,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省审核后,由地级以上市审批。地级以上市的直属工程项目可参照县(市、区)项目执行。

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市水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

2.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3.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以省级审核意见为依据,按程序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不得超过省审核的概算投资,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

三、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61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编制《广东省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利部分)工程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上述规划的项目,按下列审批程序执行:

(一)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

省采取竞争性安排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竞争性资金安排方案,根据方案组织各地上报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并进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1.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务部门进行审批,并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提出省级专项资金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后确定纳入省级补助的项目。

2.对通过竞争性安排确定纳入省级投资补助范围的项目,须经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概算并提出审核意见。省核定概算后,由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二)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项目。

纳入《广东省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规划(2011-2020年)》的项目,在其省级补助资金政策明确前,暂按水利面上项目的现行审批程序执行;其省级补助资金政策明确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审批程序。

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62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编制《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规划内的项目,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其中日供水规模千吨以上的自来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日供水规模千吨以下的自来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务(水利)部门审批。

五、其他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全面推进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做好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作为当前水利建设的重中之重,采取有效措施,把前期工作抓细、抓实、抓快、抓好。对本通知涉及的省级部门审核、审批事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加快审核、及时审批”的原则办理,各部门的审核、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提效”的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完善项目审批程序的意见。对上述项目审批程序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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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2015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全文) 粤府办〔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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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部署,省政府大力组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教育厅等40个省直有关部门的有关职能事项作出调整,现予公布实施(详见附件)。此次调整共涉及各类职能事项1260项,其中省教育厅23项,科技厅2项,民族宗教委21项,公安厅4项,监察厅6项,民政厅22项,司法厅10项,财政厅53项,水利厅180项,农业厅201项,林业厅95项,卫生计生委146项,工商局10项,安全监管局10项,食品药品监管局238项,统计局1项,知识产权局19项,旅游局36项,侨办1项,粮食局11项,监狱局1项,戒毒局21项,外专局1项,中医药局22项,人防办98项,保密局1项,档案局3项,盐务局24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并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的事项,要切实做好衔接,并加强对市县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好;对实行重心下移到市县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省各有关部门不再直接实施,要将职能重心转向加强对市县属地执法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有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后,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优化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并推动相关事项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受理办结。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省编办反映。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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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3日

《广东省水利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粤水基[1997]128号)(1997年)

第三点 粤水基[1997]128号第三点

《关于明确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程序问题的通知》(粤发改农经〔2011〕1381号)(2011年)

全文条款 《关于明确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程序问题的通知》(粤发改农经〔2011〕1381号)(全文)

省水利厅《关于做好部分审批事项取消合并下放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水政法[2012]6号)(2012年)

第一点第二小项 (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两个项目合并,合并后项目名称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2.省水利厅实施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并入行政许可事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实施。

《水利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粤水总[1998]2号(1998年)

全文条款 《水利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粤水总[1998]2号(全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试行)的通知(粤水基[1999]180号 )(2000年)

第一点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试行)的通知(粤水基[1999]180号 )第一点

关于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简化程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粤水规计[2008]211号(2008年)

第一点 一、简化审批管理方式的事项

(一)列入省专项实施计划的、总投资 2 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 10 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不再编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安全鉴定的基础上,直接编报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由我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我厅负责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一并审查(批),不再单独审查(批)。

(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征占地面积(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不足 30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30 万立方米的水土保持方案,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一并审查(批),不再单独审查(批)。

(四)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中的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专题设计报告,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一并审查(批),不再单独审查(批)。

《关于做好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粤水政法函[2012]1289号)(2012年)

第一点 《关于做好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粤水政法函[2012]1289号)第一点

《印发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56号)(2011年)

全文条款 《印发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56号)(全文)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2012年)

全文 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七条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文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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