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范围条件之一,且满足全部技术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范围条件: (1)、机电排灌(新建、重建、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装机100千瓦以下,且流量2m3/s以下;5000亩以下灌溉泵站和水轮泵站; (2)、小水电(新建、重建、改造、扩建)初步设计装机新建500千瓦技改1000千瓦以下。 2)技术条件: ①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②已妥善处理与第三人的利害关系; ③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的其他规定 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技改项目除外)。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勘测、设计单位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pdf版本)

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pdf版本)

加盖勘测、设计单位公章,提供纸质原件

加盖勘测、设计单位公章,提供纸质原件

加盖勘测、设计单位公章,提供纸质原件

加盖勘测、设计单位公章,提供纸质原件

加盖勘测、设计单位公章,提供纸质原件

加盖勘测、设计单位公章,提供纸质原件

加盖勘测、设计单位公章,提供纸质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址http://mxwsbs.meizhou.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关于XXX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关于XXX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梅县区梅县区府前大道梅县文体中心“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梅县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七条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文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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