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3)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4)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5)符合计划立项及其它相关行业规范要求。
二、办理材料
1.提供纸质版原件;2.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 需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授权他人代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提供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确定需要开展批前公示的案件,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公示的意见,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制作公示文件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并通过后,再按程序核发审核结果。
1.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2.(建设项目用地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本项目作出具体用地安排的),需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需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编制。
1.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使用肇庆市统一坐标系(西安1980坐标系); 2.电子数据文件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uto CAD 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 3.标明拟选址位置,能真实反映拟选址用地与周围相互关系; 4.(1:1000~1:5000)一式三份,须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须标注“符合城乡规划有关要求”等文字说明,并加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印章; 5.加盖项《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编制单位印章。
须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提供,或在《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中相应栏填写意见并加盖印章。
批准、核准项目建设的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文件(原件备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受理人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受理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许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市(县)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2.受理。接件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审查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审查受理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查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许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市(县)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1991年)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1991年)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四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