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 (2)设计图案、颜色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3)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 (4)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制作和安装,参照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5)广告标牌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审批机关发出的管理编号、设施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 (6)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 1)公路建筑控制区 2)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 3)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 4)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7)许可申请人为广告标牌设施所有人; (8)申请事项属金平、龙湖(国道324线至下埔小桥)、濠江区范围内。

二、办理材料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需盖单位公章。

需盖单位公章。

标明板面材料、尺寸;需盖单位公章。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申请的除外。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市公路局窗口进行网上申(http://sp.st.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或在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市公路局驻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可要求邮寄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三年。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被许可人需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未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原许可有效期限不满六十日的涉路施工许可,不得办理延期。(证件样本见附件9)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汕头市公路局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检查。请被许可人做好监督检查配合。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路局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市公路局驻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三年。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被许可人需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未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原许可有效期限不满六十日的涉路施工许可,不得办理延期。(证件样本见附件9)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汕头市公路局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检查。请被许可人做好监督检查配合。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 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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