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合同履行义务一般有先后顺序。对于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来说,将要承担后履行一方逾期履行甚至是不履行的风险,虽然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却耽误时间,在经济交易市场里将会造成一定损失,因此在民法中为先履行一方设立了不安抗辩权,那么,什么情况下不安抗辩权将会归于消灭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哪些情形下会导致不安抗辩权消灭

原则上,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担保或是恢复了履行能力,先履行一方的不安抗辩权即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导致不安抗辩权消灭的事由包括:

(一)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所谓“合理期限”,应是指先履行方中止履行至合同履行期届至的期间,即通常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后履行方仍未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为履行提供了担保。如果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时即为履行提供担保的,构成不安抗辩权不发生的事由,因为此时先履行方的履行利益已有充分的保障。但若后履行方在对方中止履行后,能够对自己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三)后履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履行了合同义务。

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关系到合同能否如期履行,也关系到后履行方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逃避合同债务的履行,法律也规定了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包括:

(一)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二)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利,避免其在明知合同目的不会达成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带来损害。而当上述情形出现时,先履行一方不可再已对方无履行能力为由行使该权利,此有助于交易的达成。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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