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2)、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植物种群发展

二、办理材料

按格式要求填写。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

核查原件后退回,需提交复印件。

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市曲江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林业局林政股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验。完成全部审查审核环节后,由局分管领导根据会审小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林业局林政股将申报材料以及审核意见邮寄广东省林业厅。

4、决定。省林业厅收到申请材料并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出具许可决定书,同意出具许可决定书的并传达区林业局,不同意的将退回原单位并说明情况。

5、送达。区林业局林政股收到省林业厅出具或不出具许可决定书的材料后采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取、代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区林业窗口或林业局林政股采取现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送达行政服务中心区林业窗口或林业局林政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的意见,否则,出具“不予受理”的意见。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窗口承办人员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林业局林政股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验。完成全部审查审核环节后,由局分管领导根据会审小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林业局林政股将申报材料以及审核意见邮寄广东省林业厅。

4、决定。省林业厅收到申请材料并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出具许可决定书,同意出具许可决定书的并传达区林业局,不同意的将退回原单位并说明情况。

5、送达。区林业局林政股收到省林业厅出具或不出具许可决定书的材料后采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取、代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曲江区鞍山路15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曲江区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2015年)

全文条款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部署,省政府大力组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教育厅等40个省直有关部门的有关职能事项作出调整,现予公布实施(详见附件)。此次调整共涉及各类职能事项1260项,其中省教育厅23项,科技厅2项,民族宗教委21项,公安厅4项,监察厅6项,民政厅22项,司法厅10项,财政厅53项,水利厅180项,农业厅201项,林业厅95项,卫生计生委146项,工商局10项,安全监管局10项,食品药品监管局238项,统计局1项,知识产权局19项,旅游局36项,侨办1项,粮食局11项,监狱局1项,戒毒局21项,外专局1项,中医药局22项,人防办98项,保密局1项,档案局3项,盐务局24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并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的事项,要切实做好衔接,并加强对市县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好;对实行重心下移到市县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省各有关部门不再直接实施,要将职能重心转向加强对市县属地执法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有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后,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优化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并推动相关事项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受理办结。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省编办反映。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目录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01年)

第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01年)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1992年)

第十二条 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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