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不得冠以全国或全省性的字样)、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特指与本协会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并专职从事协会工作的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3万元以上);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社会团体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办理材料
讲明发起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名称、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 社团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社团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发起单位同时具备行业(学科、业务领域)代表性(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和区域代表性(分布惠东县内);发起人在本学科、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可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的通知制定。
含单位简介;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近两年良好经营记录证明,如财务报表、完税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含个人履历、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如社会团体购买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租赁物业的,提供经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如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同时出具无偿提供住所证明及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内容应包括住所地址、面积、使用期限等。
申请书应由筹备组成员签名。内容应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名称;申请登记的理由;成立的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需提交,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监事长、监事需提交,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列明社团职务、姓名、单位名称及职务、联系电话等内容
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社会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详细记载会议有关事项。
加盖乡镇(街道)派出所印章或证明材料。
申请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时需要提交。应包括以下内容:同意担任该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申请成立;要求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根据本单位申请的注册帐号,登录到惠东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点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按钮,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表格和提交相关的附件资料并提交,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资料进行接收。
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申请变更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符合规定,同意受理。”的意见;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予以退回补正。
3.审查。受理后,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网上准予通过;不予通过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审批。受理人员网上通过办结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将社会团体相关成立纸质材料按要求收集齐全,并送往县民政局二楼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成立登记工作。
5.作出决定
(1)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予以批准的,受理人自受理之日起根据决定出具成立文件,制作《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3)受理人自完成证件制作之后即时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证件送达申请人。
(4)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在负责科室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材料齐全、合格的进行接收。
(2)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办理事项等信息予以登记。
2. 受理
(1)受理审核。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补正材料。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及要求。
(3)受理决定。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口头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纸质版申请材料。
3.书面审查
(1)受理人员认真核对申请相关资料,资料有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修正或补全资料,再进行下一步。
(2)受理人员审查资料正确无误、齐全且符合成立条件的,收取申请人纸质材料。
4.作出决定
(1)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予以批准的,受理人员自受理之日起根据决定出具成立文件,制作《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3)受理人自完成证件制作之后即时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证件送达申请人。
(4)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城人民路23号县民政局三楼社会组织管理股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东县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十八条 1)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十条第三款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
(三)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协会章程;
(三)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四)筹备大会的会议纪要;
(五)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名册;
(六)其他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