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2)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3)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来源合法。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2)伐区调查设计内容违反有关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规定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和更新验收不合格的; 5)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6)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 7)申请采伐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的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
二、办理材料
写明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树种及措施等内容 。
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交
林权证。 不能提供林权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权属证明原件。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
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林木所有权属于村小组的或林木所有权属于村委会的,必须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仲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含公示时间)。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清单或存在的问题。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含现场勘查、公示时间)。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农村工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