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所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入海排污口位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且专家论证可行; (2)入海排污口不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3)已取得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4)入海排污口所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办理材料
采用A4纸,加盖公章。
采用A4纸,加盖公章。含电子文档的U盘或光盘。
采用A4纸,原件。
采用A4纸,原件。
准确、清晰,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华侨试验区分厅(网址:http://hqsyq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同时发送短信告知。(2)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通过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短信告知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因申请人原因无法送达书面凭证的,以短信告知为准)。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审批审查。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实地核查工作。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将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并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审批审查。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现场审查工作。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将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并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中山东路168号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2楼规划与建设局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