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所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等

二、办理材料

文物所在街道提出,加盖公章

(1)、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2)、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3)、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4)、工程设计概算 ;(5)、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保护规划对于本体提出的修缮原则

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宝安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预受理。承办部门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通过,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不通过,并通过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

3.受理。核验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承办部门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复文件。

5.领取结果。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接件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接收,并安排申请人当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复文件。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办事大厅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宝安区文体旅游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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