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范围条件,且满足全部技术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范围条件:在县管权限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 2)技术条件: ①水库工程符合国家水利法规和条例 ②水库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③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④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等立项文本 ⑤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 ⑥建设项目符合水资源管理规划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需携带原件校对,同时提供复印件和电子版
需携带原件校对,如相关土地、山林使用权属他人的,应提供涉及的所有土地、山林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含规划、设计图纸、建设方案,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符合水资源论证相关技术要求及标准。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编制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资质单位盖章
如果是开发地下水的,需提供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检验报告
加盖有编制资质的单位公章
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意见,需携带原件校对,提供复印件与电子版
如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须提交第三者出具的相关意见。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丰顺分厅(网址:h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网址http://dbwsbs.meizhou.gov.cn/portal/department/department!detail.action?hot=4&orgId=228073&areacode=441422)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方式向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
3.审查与决定。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接受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埔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接受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大埔县五虎山党校内“大埔县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埔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15年)
第二十五条 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