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符合国家“双控”范围; 2)省管权限以上渔船; 3)渔业捕捞许可证首次申请、换发、补发、重新办理。

二、办理材料

提供原件

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字按手印,并提供纸质版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办理结果地级(或县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香洲区翠景路112号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香洲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2017年)

第十五条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新造、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粤府令第75号)(2017年)

第四条 凡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渔业生产者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利用国有渔业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向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的船位、海况、渔情等有关情况的义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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