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 ?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指模。

机构盖章、材料真实

举办者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参加邪教组织证明。所有证明材料,开具机构需加盖公章

需提供校长身份证原件核实,校长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两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原件,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及原件,技工学校或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和原件。

举办者签名确认。

包括: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教职工责任制、经费使用制度、后勤管理制度、学校议事制度、学校工作评估制度、教职工继续教育制度、教职工民主监督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实习场所规章制度

房产证明或3年以上租赁合同

材料由消防部门提供,需提供原件核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材料由会计事务所提供,需列明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证明。

教学设备设施清晰列明,提供教学设备设施现场照片,并需经过专家组现场验收。

举办者签名确认。

举办者签名确认。

该材料,仅属于联合办学的提供。

该材料仅属于捐赠办学的提供。

财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怀集分厅(http://wsbs.huaiji.gov.cn/),查询需要办理的事项,核对办理条件,满足条件的在线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2.预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

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正式受理: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纸质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4.审查:审批单位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

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发证: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出证窗口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文书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综合窗口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

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单位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

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发证: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出证窗口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怀集县怀城镇金鸡头怀高路金鸡加油站斜对面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怀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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