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办理材料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资料(包括当地街镇、村委会协议或证明),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城分厅”(http://wsbs.qingcheng.gov.cn),上传申请材料。

2.收件。核对通过后打印申请表格。材料不齐全的,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予以补正。

3.受理。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4.审查。采用技术审查和审批相结合方式进行。

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科室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5.审批。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或不予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6.获取审批结果及领证。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及受理通知书回执,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理通知书回执。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收件。核对通过后打印申请表格。材料不齐全的,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予以补正。

3.受理。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4.审查。采用技术审查和审批相结合方式进行。

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科室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5.审批。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或不予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6.获取审批结果及领证。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及受理通知书回执,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理通知书回执。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 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15年)

第二十一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15年)

第二十二条 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15年)

第二十三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15年)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

(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上的;

(四)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等污染较大的。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

(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15年)

第二十八条 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