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申请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二、办理材料

需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办事人提供,核原件交复印件。

需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办事人提供,核原件交复印件。

内容需真实,收原件。

内容需真实,收原件。

内容需真实,收原件。

内容需真实,验原件收复印件。

内容需真实,验原件收复印件。

内容需真实,验原件收复印件。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需提供,核原件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受理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区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高明区农林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八条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申请退回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由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

(三)种畜禽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七)种畜禽场平面图和污水处理图。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还需提供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九条 父母代种禽场和种畜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条 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审核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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