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里收废品的农村居民遭遇车祸后,以城镇居民标准索赔伤残赔偿金。为此,她向法庭提交了租住地村委会出具的暂住证明,那么这份证明是否具有效力?日前,市中院二审维持了淮上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了村委会出具暂住证明的法律效力。

村委会暂住证明有法律效力受害人享城镇赔偿待遇

原告邓某系蚌山区施徐村人,事故发生前,她居住在市区以收废品为生。2009年10月,邓某在延安路与东海大道交叉口,被郭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伤了脊椎,构成9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负次要责任。

出院后,邓某起诉郭某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及误工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合计87917.04元。伤残赔偿金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诉请的。为此,邓某提供居住所在地雪华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共同出具的暂住满一年的证明。在庭审中,被告人及保险公司答辩认为,原告须提供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才能够支持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相关诉请。

据办案法官介绍,“合法暂住证明”不应当仅指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就居民的暂住身份而言,相关的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以及流动人口管理站等,均是有资格证明的单位,其证明同样具有合法性,应当属于“合法暂住证明”的范围。故本案中邓某提供的暂住证明应当作为定案依据,法院依法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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