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产权证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通过预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

3.审查:部门受理后,承诺时限内进行审查。予以通过的,给予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二期2-3楼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 表格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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