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条件的个人或单位。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办理材料

真实有效

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符合设置标准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与原件一致

与原件一致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与原件一致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符合设置标准

真实有效

与原件一致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与原件一致

与原件一致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与原件一致

真实有效

与原件一致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由申请人签字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与原件一致

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英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投诉意见的,送领导签发(5个工作日决定)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广东省清远市英德金子山大道科技馆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投诉意见的,送领导签发(5个工作日决定),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金子山大道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一楼22窗口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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