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持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3)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4)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5)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6)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7)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8)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2)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并合格; (3)参加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办理材料

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写上“与原件相符”。

收取原件

收取原件。

收取原件。

收取原件。

申请增驾的需提交,收取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汕头市网上办事大厅南澳分厅http://na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拖拉机驾驶人初次获得拖拉机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三条,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与农机监理机构约定地点现场向农机监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农机监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拖拉机驾驶人初次获得拖拉机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三条,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南澳县中兴路文化广场北侧行政服务中心县农林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农业局南澳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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