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属于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临时建筑;建筑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完成施工图设计,且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手续的,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依法需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临时建设项目,需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住宅区内增建临时建筑的,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质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收到预审申请2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明和相关纸质材料向综合窗口报件。30个自然日内未办理报件的,预审结果作废。网上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在补正相关材料后再次提交预审或直接到现场报件。
3.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综合窗口报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对于提供网上全流程办理的,网上预审通过后转入网上受理,申请人可无需到综合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业务办理部门。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5.审查。(1)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的等规划标准与规则的要求;(2)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应采用简易型结构,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3)设计文件上的盖章是否齐备(如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师专用章、审图专用章等)。(4)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许可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
6.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在审批时限前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在审批时限前1个工作日完成发文登记。
7.发文材料交接。业务办理部门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8.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依据材料清单、审查要点及样表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3.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业务办理部门。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审查。审查内容:(1)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的等规划标准与规则的要求;(2)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应采用简易型结构,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3)设计文件上的盖章是否齐备(如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师专用章、审图专用章等)。(4)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许可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
5.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在审批时限前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在审批时限前1个工作日完成发文登记。
6.发文材料交接。业务办理部门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7.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光明新区光明大街395号(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8年1月1日施行)(1995年)
第四十、四十三、四十四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2001年5月1号施行)(1995年)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临时建筑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
第四条 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
第十一条 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外,应向各区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