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单位因故遗失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文件或无线电台站执照,可申请遗失补办。

二、办理材料

如为单位需要加盖单位公章,为个人申请加具个人签名

纸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申请,要求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上传申请材料,经核准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

2.收件。将申请表格、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

3.受理。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4.审批。

a)审批权限在省级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相关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出批准决定。?

b)审批权限在国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相关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审批结果。

5.获取审批结果及领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gdei.gov.cn/)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自取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5号楼13层。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方式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申请,要求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上传申请材料,经核准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

2.收件。将申请表格、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

3.受理。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4.审批。

a)审批权限在省级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相关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出批准决定。?

b)审批权限在国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相关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审批结果。

5.获取审批结果及领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gdei.gov.cn/)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自取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5号楼13层。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13楼1315室、1317室、1320室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十一条 军地建立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划分无线电频率,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间的无线电管理事宜。无线电管理重大问题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十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十七条 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 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市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一条 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