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范围、招生对象、建筑面积。
填写《开平市社会力量办学筹建申请表》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原件1份 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原件1份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2.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取得方式(自有、租赁或购买)。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捐赠性质校产的须提交,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开平分厅提出申请,(网址:http://wsbs.kaiping.gov.cn)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邮寄或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自受理起根据“审批审查量化表”对材料进行审查。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告知书》。
4.决定。决定人(局分管领导)根据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做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查通过的,发放《设立批准书》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审查不通过的,做出《行政审批业务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时间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告知书》。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90 (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开平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 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