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6)种畜禽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二、办理材料

防疫技术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 申请人网上申请(网上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

2、网上审核申请材料;

3、受理(开具受理单、打印申请材料等);

4、审核(含现场查验、提交书面材料);

5、审批(发证机构);

6、通知申请人领证,带齐申请材料原件,用于补正材料原件或查验材料原件,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向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事窗口进行材料审核);

3、审核(含现场查验、条件审核等);

4、审批(发证机构);

5、通知申请人领证,办结。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府东南街11-2号五楼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畜牧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