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频率使用期届满30天前,无任何违规使用无线电频率行为的,可申请续用无线电频率。
二、办理材料
纸质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文件应合法、有效。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文件应合法、有效
纸质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纸质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涉及行业、系统内无线电频率使用需统筹规划问题的,须提交该份材的电子件和纸质件
须提交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方式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要求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jjhxxhwyh/index.html),上传申请材料,经核准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将申请表格、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的作退件处理。
2.受理
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1)审批权限在地市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转交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做出批准决定。
(2)审批权限在省级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出批准决定。
(3)审批权限在国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审批结果。
3.获取办理结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jjhxxhwyh/index.html)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领取地址:汕头市金园路59号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电性能要求、环境电磁波测试等方式),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不得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方式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要求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jjhxxhwyh/index.html),上传申请材料,经核准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将申请表格、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的作退件处理。
2.受理
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1)审批权限在地市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转交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做出批准决定。
(2)审批权限在省级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出批准决定。
(3)审批权限在国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征求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审批结果。
3.获取办理结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gdbs.gov.cn/sites/szck/gdsjjhxxhwyh/index.html)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领取地址:汕头市金园路59号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汕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电性能要求、环境电磁波测试等方式),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不得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版)(2014年)
第八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九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是,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使用者终止使用所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届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