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县级以上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的项目; 2)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规划。
二、办理材料
材料真实有效
材料真实有效
材料真实有效
材料真实有效
材料真实有效
材料真实有效
材料真实有效
材料真实有效
材料真实有效
材料真实有效
材料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英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使用林地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县行政中心服务林业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现场核查及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金子山大道市政府科技馆行政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第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续。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其他批准文件; (二)林地的权属凭证及平面图; (三)与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协议书; (四)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第十三条?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 (一) 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10倍补偿。 (二) 林木补偿费: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至3倍补偿; 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至4倍补偿; 4、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至4倍补偿。 (三) 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是,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地改良改造和营造相应人工林的炼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种 苗)的费用以及前三年抚育管理(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等)的实际成本2至3 倍缴纳。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标准补助。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依照有关规定专款用于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和管理。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续。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第十二条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其他批准文件; (二)林地的权属凭证及平面图; (三)与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协议书; (四)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 (一) 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10倍补偿。 (二) 林木补偿费: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至3倍补偿; 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至4倍补偿; 4、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至4倍补偿。 (三) 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是,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地改良改造和营造相应人工林的炼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种 苗)的费用以及前三年抚育管理(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等)的实际成本2至3 倍缴纳。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标准补助。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依照有关规定专款用于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和管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