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宗旨、办学形式、招生对象、要求达到的办学条件的筹办情况(包括建筑面积、设备设施、资金投入情况、师资情况等)、举办者详细联系方式等。

1.举办者为个人的需提交;2.验原件收复印件。

1.举办者为个人的需提交;2.验原件收复印件。

举办者为个人的需提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1.房产产权证。2.租赁合同(自有房产不需提供。租赁时长五年或以上。);3.验原件收复印件。

1.举办者为企业或机构的需提交;2.验原件收复印件。

1.举办者为企业或机构的需提交;2.验原件收复印件。

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

1.属捐赠性质校产的须提交,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筹设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新会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批审查。现场勘查后,在8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审批审查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筹设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二、正式设立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新会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需补正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批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4.现场勘查。在20个工作日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现场勘查,进行综合评估。

5.完成综合评估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三至六、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新会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需补正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批审查。现场勘查后,在40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变更办学场地,须先实地勘查后,再审批审查材料)。

4.决定。审批审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变更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七、终止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新会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需补正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批审查。现场勘查后,在40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审批审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终止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一、筹设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3.审批审查。受理后,在8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审批审查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筹设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二、正式设立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3.现场勘查。受理后,在40个工作日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现场勘查,完成《现场勘查报告书》以及审批审查。

4. 决定。材料审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三至六、变更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3.审批审查。受理后,在40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变更办学场地,须先实地勘查后,再审批审查材料)。

4.决定。审批审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变更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七、终止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3.审批审查。受理后,在40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审批审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终止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知政南路26号三楼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

五、办理时限

90 (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新会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 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6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6年)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6年)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6年)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6年)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6年)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6年)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6年)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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