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二、办理材料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提交损坏的许可证正本及所有副本原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此项需到窗口办理: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交纸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登记→股室或所进行材料的实质审查→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股室负责人或副所长审核→分管领导或所长审批→告知许可决定→领证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交纸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登记→股室或所进行材料的实质审查→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股室负责人或副所长审核→分管领导或所长审批→告知许可决定→领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城区龙丰上排新联路5号,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48号-50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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