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3.设计单位具备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资质;4.设计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7.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审查并合格。

二、办理材料

原件1份(收)

原件(验)

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气象局通过政务共享信息核验

原件1份(收)

复印件1份(收) 1名注册建筑师、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

复印件1份(收)

原件1份(收) 详细清单见附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网址:http://wsbs.sz.gov.cn/shenzhen/home)或深圳市气象局官网(http://www.szmb.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补正通知》。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气象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邮寄方式送达,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3)委托

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评价合格的出具《技术评价报告》;评价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施工图。

(4)审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决定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决定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6)领取结果

申请人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气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方式送达。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气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补正通知》。申请人根据补正通知内容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委托

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评价合格的出具《技术评价报告》;评价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施工图。

(4)审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决定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决定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6)领取结果

申请人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气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方式送达。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基本建设类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气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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