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医疗、保健机构人员; (2)取得医(护)师执业证书; (3)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4)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5)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需用人单位盖章

有效的医(护)师执业证书,婚检医师应具有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技术职称证明。婚前医学检查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原件核对,收复印件。

国家认可学历证书.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的相关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恩平分厅

(网址:http://wsbs.enpin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生计生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按对应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部门完成审批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卫生计生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恩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一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卫生部规定。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

第六条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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