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 2)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3)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4)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授权时效、授权人、日期、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网址:http://www.gdhzepb.gov.cn/bsz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当场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区环保局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惠州市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B栋4楼环保窗口取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惠州市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B栋4楼环保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惠州市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B栋4楼环保窗口取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惠南大道好益康一路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铁路、民航、港务监督、渔政监督、工商、建设、文化等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应接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噪声污染防治的情况。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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