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许可申请: 1、许可申请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许可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各种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 4、许可事项符合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的要求; 5、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 6、许可申请事项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 7、申请人已签订了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名称、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占用范围、使公路改线的起点终点桩号、线路走向、线路宽度、线路总长度、设置形式、是否影响交通安全,以及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成立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 2.公民的,提交公民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建设工程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含核准意见书)、上级单位建设任务下达文件复印件。
1.建设工程涉路部分的设计图纸。 2.建设工程涉路部分的平面图和断面图。 3.建设工程涉路部分的设计方案相关说明。 4.使公路改线的,还应提交有权限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复意见。 5.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一份。
1.经监理人员审核通过的,编制人员、标准、规范、依据等完备的施工组织方案。 2. 施工组织包括:施工组织、既有管线探测结果、期限、工序、工艺、施工围蔽以及示意图等。 3. 交通组织包括:交通临时标志设置、交通应急、疏通绕行方案以及示意图等。 4.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一份。
应急方案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涉路部分施工险情、意外事故应急措施、安全保护措施、应急设施、人员、机构、车辆准备等情况。
1.安全技术评价报告条理清楚、结构完整、引用标准规范科学、准确、全面。 2.名称和形式符合省公路管理局的规范要求。 3.评价单位资质复印件一份。
1.涉及公路路产的,申请人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或者管理协议。 2.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申请人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或者同意函件。
涉路建设工程影响交通安全的,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征得建设工程所属辖区交警部门同意。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2.在线注册、阅读办事指南、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预受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4.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办事大厅查询办理结果,纸质文件由接收材料窗口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获取办理结果: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纸质文件由窗口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32号首层101室
五、办理时限
1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