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韶关市辖区航道范围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河砂、砂石、砂金。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单位法人证、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包括开采地点、范围、期限、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宽度、弃渣处理方式以及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措施等,由施工单位出具,加盖施工单位印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分厅”。
2.在线注册、阅读办事指南、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预受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4.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
5.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决定。
出具审查决定,不符合项目核准有关前置条件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20日内通过韶关航道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7.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准予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书面决定,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出具审查决定,不符合项目核准有关前置条件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20日内通过韶关航道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5.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准予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到韶关航道局对外服务窗口领取,由对外服务窗口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2号3楼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航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批准,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划定的区域和指定的方式作业。
未经河道和航道部门批准,地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