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业务情形1 : 已冠市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1)冠省名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冠市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注册资本不受限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业务情形2 : 已冠市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1)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 2)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业务情形3 :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2)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其中属于已设立企业的,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 2.经济鉴证类企业; 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业务情形4 :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1)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2)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业务情形5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一次(三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业务情形6: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 1)不涉及调整投资人。投资人调整的,需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调整后的投资人仍使用原名称的,还需提交由调整前后投资人签名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调整前投资人撤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内容;二是确认调整后的投资人使用原名称的内容,并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办理材料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提出申请;(新用户进行注册并登录;已注册用户录入账号及密码进行登录,确认身份,上传电子材料。)

2.登记机关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审通过;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人员不予通过,退回修改,并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相关要求,修改后重新报送。(退回次数三次的,需重新发送申请。)

3.初审通过后,申请人自行将上传系统的申请材料及在“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打印的《网上申报企业( )登记预审通知书》提交到登记窗口办理相关登记事项。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工商窗口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应当1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准予登记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3个月,保留期满未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曲江区鞍山路19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曲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